录取奖励照顾政策的规定 (一)普通高中录取奖励照顾政策: 1.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,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以上“三 好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加 5 分。享受“三好生”或“优 干生”加分的考生,由市教育体育局政教科审核,再由市教育 体育局基教科进行加分。 2.对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其子女进行 奖励加分。其中国家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其子女加 60 分,省 15 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其子女加 40 分、市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或其子女加 20 分。 3.享受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50%均衡分配的学生,按分 配学校指令性录取分数线下 10 分录取;享受省级示范性普通高 中 50%均衡分配的学生,按分配学校指令性录取分数线下 20 分 录取。 4.军人子女就读普通高中优待按有关规定执行。享受军人 子女教育优待的考生,由市教育体育局基教科进行资格审核。 (二)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照顾政策: 下列考生,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,调档供学校审录。 1.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 加 15 分。 2.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 干部加 20 分。 3. 平武、北川两县以及绵阳民族中学(阿坝州籍,下同) 的汉族考生加 20 分;平武、北川两县以及绵阳民族中学的少数 民族考生加 40 分。 平武、北川两县以外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5 分。 4.2010 年 9 月 1 日后参加市、州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前 三名的考生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 20 分;获得二级运 动员称号的考生加 30 分。 5.归国华侨青年、华侨子女、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 10 分。 6.烈士子女加 20 分;驻边疆国境的县(市)、沙漠区、国 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、一、二类岛 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 20 分。 16 7.军人子女就读职业类学校优待按省招委相关政策执行。 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考生,由市教育体育局职成科进行资 格审核。 8.中小学、幼儿园(含厂办子弟校)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 考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加 10 分。 9.年龄在 20 岁以上(1993 年 9 月 1 日以前出生)的大龄考 生加 20 分。 10.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(不含报考师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 考生) 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评后,达到优秀成绩的加 20 分,, 达到良好成绩的加 10 分。 考生的加分(即特征分)由县市区招办审核后,按省教育 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,建立符合五年制高职专科加 分条件的考生特征分数据库,于 5 月 25 日前报市招生办。 (三)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奖励照顾政策的执行办法 1、符合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,须有市、州以上有关部门的 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;若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,除少数民族加 分可累计外,其他均不再累计加分。 2、符合上述政策照顾的考生由市招办负责向社会公示,并 报省考试院备案。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。 3、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特别突出的,经省招考委批准,可提 供档案由学校审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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